深圳48家企业欠薪超过3000万元,由政府垫付的欠薪员工工资已超过2500万余元。昨日,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曝光这48家欠薪企业。据介绍,被通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将由相关机构录入深圳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系统。(2月9日《南方都市报》)
企业欠薪是个老问题,但是需要警惕的是,在全球经济危机的波及下,国内一些中小企业面临困境,拖欠工资现象势必有所“抬头”。比如在深圳此次曝光的48家企业中,主要以服装厂、印刷厂、玩具厂、电子厂为主,这暗含着一些中小企业为渡过危机而选择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危险趋势,对此政府执法部门不可不察。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对企业欠薪现象的警惕,而在于对欠薪行为的法律治理。为什么在国家立法频出、政府三令五申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依然无法杜绝?笔者分析以为,企业欠薪的背后,实则暴露出我国劳动法治的疲软和司法力量的式微等症结。
一方面,欠薪以具体的方式指向我国劳动领域“无盾立法”的软弱。根据笔者的查阅,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及至各地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虽然都规定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类的内容,但在具体责任的设定和落实上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立法通行的惩治欠薪手段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不难看出,立法对于欠薪行为规定的惟一责任是补发工资和支付补偿或赔偿金,而无须承担任何行政或刑事责任。与此同时,立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主要是“责令”,并未明确执法部门拥有哪些强制措施权。这种“无盾立法”在应对一些欠薪后将财产席卷一空的“包工头”时往往不知所措。而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就不得不垫付工资,造成像上述深圳市“企业欠薪、政府埋单”的困局。所以,治理欠薪首先需要调整劳动领域内的立法思路,对欠薪行为按照主观恶性设定不同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赋予劳动执法部门相应的强制措施权,从而改变劳动法过“软”的本性,让其在遏制欠薪行为时有足够的惩治力量。
与此同时,欠薪作为劳动领域内的一种法律纠纷,不能单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还必须借助司法力量的化解。长期以来,我们在制度上不太注重将司法力量过多地引入劳动纠纷,甚至一些地方排斥司法的介入。一般来说,在企业欠薪引发的法律关系中,理当存在企业主、劳动者、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参与方,而最终化解纠纷的权威力量则往往在于司法。一方面,行政执法的强制措施往往需要经过司法的审查才具备正当性,比如劳动行政部门欲强制划拨企业账户资金或对企业财产进行查封拍卖,其此种强制措施权只有向人民法院申请由司法机关实施,才合乎法治的要求。否则,强大的行政权力一旦运用不当极容易侵害到企业利益。另一方面,从社会冲突的均衡机制上看,司法乃是不可或缺的最后也是最权威的途径,就欠薪的纠纷诉诸司法机关往往比行政权的干预效果要好。针对一些不得已的“非恶意欠薪”情况,司法部门还可以主持双方就具体的还薪和补偿进行调解,其实效也因为司法的中立地位而更加明显。
总之,欠薪行为表面上看是一种企业失范现象,但深层面却折射出我国劳动法治领域内的一些积弊。类似深圳市曝光的整治,或许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治理企业欠薪的形势,但却难以从根本上让政府摆脱“为企业埋单”的困境。所以,从为劳动者提供稳固的权益保障出发,我们应当从思维上摆脱“运动式”治理的窠臼,谋求根本性的劳动法治秩序重构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