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为弥补立法解释工作的不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由下属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起了法律、法规的解释职能。这种办法有利于提高效率,能解决实际问题,但也存在局限,如法工委没有正式的解释权,其所作的解释严格来讲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以工作机构的名义行使立法者的解释职权,也存在越权之嫌。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这部规定,对法规解释的类型、原则、效力、主体、程序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规范了地方性法规解释权的行使,扩大了法规解释的提议主体范围,使普通市民都有权提出解释要求。该规定明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规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因对相关法规条文的理解与解答不一致,而作出错误裁判或决定的,在法规解释制定后,应当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规定还首次将法规解释划分为立法解释和法规解答两类形式。重大复杂的争议,如“本市地方性法规之间针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相一致,且新的法规对如何适用未作专门规定的”等情形,由人大常委会正式制定立法解释。对法规条文含义理解方面的争议,则以常委会授权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规解答。据悉,该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成都市没有法规解释案的空白,使该市走在了地方人大立法解释工作的前列。